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环境保护局青州分局,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康效生,局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张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5248020D。
法定代表人张春旺,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环境保护局青州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781行审31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标的额为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冻结其账户。
3、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缴纳罚款2000元及执行费500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2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