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执行人:毛富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富梅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河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