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田,河北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刚与被告马建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小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印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