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朱怀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铅与被告朱怀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慧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