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1,男,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广河县;涉嫌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 被告人马某2,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系无无,地址:广河县;涉嫌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 被告人马某3,男,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广河县;涉嫌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
审理经过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犯盗窃罪,于2016-8-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某1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马某2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马某3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马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马某3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艳华 审判员 周爱芬 审判员 胡宜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