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晓玉,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Z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晓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晓玉伙同杨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6号楼1607号被害人焦某家中,因讨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焦某及其妻子李某1进行殴打,致焦某左眶内壁及下壁骨折,致李某1左眼钝挫伤,面部皮肤裂伤2处,创口累计长为2.2厘米,右手挫伤,面积为24.0平方厘米,右手第四、五掌指关节和左手第四掌指关节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晓玉于2021年1月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朱晓玉已赔偿被害人焦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晓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焦某、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1、李某2、杨某、郭某2、王某、李某3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小区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晓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朱晓玉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玉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晓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晓玉当庭能够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晓玉的前科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晓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