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钰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滨,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贺钰涵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东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贺钰涵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贺钰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钰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子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