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水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香山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557225477F。 法定代表人:吴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羿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述伍,男,****年**月**日出生,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融水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述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融水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融水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融水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蒙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