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晓明,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赵希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郭秀侠,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晓明与被告赵希龙、郭秀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徐晓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晓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徐晓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