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宏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陵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江陵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琴,湖北荆安律师事务律师(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江检刑诉[20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宏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凡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宏滔及其辩护人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江陵县郝穴镇综治人员在巡逻检查时,发现位于郝穴镇颜闸村的院落内种有疑似“罂粟”物,经查系被告人刘宏滔种植。经鉴定,该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经公安机关清点,被告人刘宏滔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37株,已全部铲除。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王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4、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刘宏滔的供述和辩解;7、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宏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超过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宏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宏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种植罂粟是用来食用,不是为了非法利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年满72周岁,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10时许,江陵县郝穴镇综治人员在巡逻检查时,发现位于郝穴镇颜闸村的院落内种有疑似“罂粟”物,经查系被告人刘宏滔种植。经鉴定,该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经公安机关清点,被告人刘宏滔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37株,现已全部铲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江陵县社区矫正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刘宏滔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信村(居)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江陵县公安局郝穴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视频、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出具的植物鉴定报告、被告人刘宏滔的身份信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滔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宏滔犯罪时已年满72周岁,系老年人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宏滔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