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贤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厦门劲牌嘉美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西柯镇同集中路67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3013815P。

法定代表人:袁秋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贤涛与被执行人厦门劲牌嘉美特门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厦同劳人仲案字[2020]第2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劲牌嘉美特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160元,被执行人厦门劲牌嘉美特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20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被执行案件8件,其中2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本院的其他案件即(2020)闽0212执215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待拍卖一起分配。

4、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在本院的其他案件即(2020)闽0212执2159号交款45000元,本案分配2649元。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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