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民勤县。
被告: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民勤县。
第三人:邱某,男,汉族,住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及第三人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