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8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15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78元、执行费5000元,李某韶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还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韶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3449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