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3M。
法定代表人:高红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姗姗,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小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4×××××,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