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住所地息县息夫人大道与千佛庵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5924476491。
法定代表人:王越,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功喆,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息县兰庭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项店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090909313H。
法定代表人:冯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息县谯楼街东段(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690574916Q。
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冯俊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罗长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被执行人:罗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申请执行息县兰庭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涛、周玉红、冯俊岭、罗长城、罗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8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息县兰庭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涛、周玉红、冯俊岭、罗长城、罗瑞应支付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4日、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额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并划拨至本院账户,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予处置并返还到原账户,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息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7746.41元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并划拨至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7月6日将该发放给申请人。
三、2021年7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具体下落不明。
四、2021年6月24日,执行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本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