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左帅党,男性,1983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王会净,女性,1985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左帅党与王会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王会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左帅党彩礼款17280元; 二、影视墙一套、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挂衣架一个、小方桌一张、暖壶两个、茶具一套、荆条蓝二个、小叵箩一个、盆架一个、脸盆二个、被柜二个、高组合三组、餐桌一套、大木椅六把、沙发一套(五组)、棉被十一条、小镜子一面、枕芯一套,是被告的嫁妆,归被告王会净所有。 三、驳回原告左帅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9元,原告负担289元,被告负担600元。 因王会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左帅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5月19日、5月19日、8月17日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不动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26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残疾人没有经济来源。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29日,向不动产、房地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王会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88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788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吴天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