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泽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阿木小安,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泽秀与被告阿木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木乃什日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人民陪审员 黄 福 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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