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魏更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世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更良与被执行人甘肃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62558元及案件受理费701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甘A5U582长城牌皮卡车,因未按期审验已处于报废状态,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祁世德进行询问,祁世德表示自己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正在监狱服刑,公司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甘肃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世德限制高消费并将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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