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尔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灯塔市第一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前河洪村。 投资人柳卫东,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尔彬与被执行人灯塔市第一水泥制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灯塔市第一水泥制品厂11722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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