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祥信用社。住所:广西梧州市奥奇丽路8号恒祥花园27-28号楼一层14、15、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KM07H8P。 负责人:刘晨锋,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海,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莫雪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陈品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苏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苏伟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祥信用社与被告莫雪兰、陈品尧、苏洪文、苏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莫雪兰、陈品尧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莫雪兰、陈品尧下落不明,不符合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条件,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健梅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许思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