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
被告:蔡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九师166团职工,住第九师166团。
审理经过 原告戴俊与被告蔡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14日,原告戴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戴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戴俊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傅东辉
审 判 员 樊向锋
审 判 员 格日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