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连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周丽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肖亚东与被告李连敏、周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亚东,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亚东诉称,原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5.93万元,有二被告书写的借款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21年1月12日只还给原告3000元,剩余款项5.63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再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63万元,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连敏、周丽莉辩称,就原告起诉二被告借款一事,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偿还。但因二被告做生意出现亏损,现在无能力偿还,待二被告经营状况好转后,即刻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其亲属治病需要于2020年5月向原告借款593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二被告借款59300元。二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一份,二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字、摁手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仅于2021年1月12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63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以致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借款出借给被告,被告亦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连敏、周丽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亚东借款本金人民币56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李连敏、周丽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