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六路口东门商业广场B幢21层2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667676491。
法定代表人:罗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伟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何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通过玉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88525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发文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45010626000000003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收到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及相关保全材料,并于同日受理立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88525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发文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90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玉林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