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修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男,系修正法务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男,系修正法务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被告:史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史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某1、史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和保全费58.00元,由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刘文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