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何光国:
你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的与贵州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根保全纠纷一案,依照(2021)黔0121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1年7月2日对李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
224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9218;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7111、9485、0352;贵阳银行,账号(尾号)1155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均为额度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其外,未查询到被保全人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