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住所地沙市区两湖市场干货B区42号。 经营者:龚会莲,女,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毛家港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杨家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诉被告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公安县味德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沙市区燕山塑料包装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文耀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