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会宁县。

被执行人:李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会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李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娟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旭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娟执行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娟以待被执行人李旭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旭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娟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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