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0089K。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杰,男,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973433XY。

负责人:苏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杰,男,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骆富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吴顺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告:骆征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被告骆富豪、吴顺姣、骆征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桂0304民初4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骆富豪、吴顺姣、骆征息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案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骆富豪、吴顺姣、骆征息名下保全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骆富豪、吴顺姣、骆征息名下价值4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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