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崔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某某货款31487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3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被告崔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存款、微信存款,但是共计100余元,申请执行人因数额较小,不要求扣划。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