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小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告:潘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锋诉被告潘绍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小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孙小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