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力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虎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力红与赵虎官、郭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虎官、郭爱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虎官、郭爱红的银行存款2075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虎官、郭爱红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成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