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友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朋成,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呼图壁县兴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乌伊路7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雷志成,执行董事。
被告:吴承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闫友合与被告呼图壁县兴达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承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友合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友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闫友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闫友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