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姜雷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华亿(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下沙路619号第四层A45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J0KG04P。
法定代表人:郑思。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雷涛与被执行人华亿(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1703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56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6月24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6月23日、2021年8月31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7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7月15日,法院依法至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注册地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5、2021年9月15日,法院就案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
截止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03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5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191执12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