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95786822。
法定代表人:陈钢灵。
被执行人:蓝鹏(浙江)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综合研发楼**织机构代码MA2E8JMU4。
法定代表人:周华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高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鹏(浙江)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702执6325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