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曾祥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曾祥勇的起诉状,起诉杨静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购的位于贵州省龙里县贵州国际旅游体育休闲度假中心悦龙国际城天麓1号五期御景苑区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分割的不动产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起诉人起诉要求分割的不动产不在本院受案辖区范围,本院对此不具管辖权,起诉人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曾祥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