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展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继承人吴伟的妻子。 被告:吴楠,女,****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吴昊,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理人:张秀勤,系吴昊的母亲。 被告:吴杰,男,****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展露露,系吴杰的母亲。 被告:展依依,女,****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展露露,系展依依的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洁诉被告展露露、吴楠、吴昊、吴杰、展依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吴伟(系五被告的被继承人)及被申请人展露露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原告朱洁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育红巷交叉口西南角时代金源广场1号楼东2单元17层1707,阁楼17层07(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吴伟(系五被告的被继承人,公民身份号码)及被告展露露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原告朱洁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育红巷交叉口西南角时代金源广场1号楼东2单元17层1707,阁楼17层07(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卫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