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赫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吴睿尊(系张赫予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系母亲,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8-3号437室。 法定代理人蒋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颖,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理人蒋勇,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颖,女,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赫予与被上诉人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赫予主张因被上诉人沈阳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浑南区白塔堡流碧花园小区施工过程中没有规范施工,将混凝土底座压到流碧花园2号楼的两条下水管道上面,导致管道堵塞下水反流,造成上诉人家中财产受损。张赫予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来水施工队将给水井的自来水井座压在下水管上,下水管被压瘪导致堵塞。张赫予另提供了自来水井的视频,证明自来水井中有污水。现张赫予申请对案涉排水管道反水原因鉴定,故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君 审判员  陈桂艳 审判员  白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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