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监护人:韩炜阳,****年**月**日出生,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邵岗镇永函村二组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某,宁夏雅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那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韩某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8元,减半收取计214.54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嘉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明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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