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任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2011年6月因诈骗被柳林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闫红梅,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66号
指
控
事
实
2020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在柳林县成家庄镇大肚坪小学,被告人任来平进入施工现场准备取纯净水空桶时(任来平日常给该施工现场卖纯净水),与施工场地人员被害人渠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打架致渠某受伤。经柳林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渠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任来平积极赔偿被害人渠某损失107000元,并获得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任来平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任来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来平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渠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来平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来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任来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来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