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凤云,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邵洼社区曾老湾组。

负责人:曾庆喜,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邵洼社区曾老湾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邵洼社区曾老湾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罗山县××街道财政所有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邵洼社区曾老湾组在罗山县XX街道财政所资金收入146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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