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台江县。
被告:舒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双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平诉被告舒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平于2021年8月4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案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