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百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魏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牛新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百灵与被告魏新民、牛新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百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1日,魏新民以给孩子转学为由,称自己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最多用不到三个月,约定利息为月2.4%,魏新民朋友牛新剑为其担保。协议达成后,被告牛新剑就在借款合同中填写了自己的担保责任。三个月期限届满时,根本就找不到被告魏新民和牛新剑,原告资金至今追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曾与2014年11月就同一事实起诉过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以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王百灵的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诉至本院民间借贷纠纷,提供的两被告住址仍系之前无法送达的住址。经本院多次询问原告,原告称二被告自2012年借款后离开上述住址,就再也联系不上。原告多年也未能打听到二被告或二被告亲属的住址或联系方式。现本院仍无法向两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仍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百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赵红艳

审  判  员        马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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