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松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已去世,生前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映玲与被告王松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映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以被告名义在鹿邑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市值约1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反均系二婚。2021年1月5日,双方以被告名义出资成立鹿邑县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争吵,感情逐渐淡薄,目前被告正在企图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给原告造成极大不安,且其多次试图伤害原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诉至法院分割共有财产,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期间,被告王松华去世,并于2021年6月18日注销户籍因此原告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就被告的遗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另行提起继承诉讼,本案应当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映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