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房建、蒋永生(实习),河南聿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