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丹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艳慧,女,48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巾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代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