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武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田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丹凤县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号楼302室。
审理经过
原告陈武学与被告田玉良、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武学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武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武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