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刘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王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芬与被告刘赟、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玉芬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王玉芬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1404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8日,二被告向原先赊购原煤5000吨,每吨260.00元,共计赊欠原煤款13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第,被告欠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本息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芬起诉被告刘赟、王玉玲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经常居住地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交二被告在本市的明确住址,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玉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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