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耿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耿兆军与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及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以上单位将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九州兴盛花园6号楼203室更名到申请执行人耿兆军名下。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已协助将九州兴盛花园6号楼203室在其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系统中将原备案人李辉清除,但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协助更名时发现九州兴盛花园6号楼203室有法院查封,无法协助更名。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耿兆军,待其申请执行的九州兴盛花园6号楼203室符合更名条件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404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雪梅 审判员 刘士光 审判员 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