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塑料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机械局标准件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外交人员服务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普拉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雯,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雯,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迟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