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美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文,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伟,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项美晶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项美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双清豆共计欠款40000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项美晶的起诉。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